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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百科(精裝)全文閱讀 科學科普、宅男、人文社科精彩大結局

時間:2017-09-11 18:54 /變身小說 / 編輯:天愛
完整版小說《法律知識百科(精裝)》是宋濤所編寫的宅男、機甲、軍事型別的小說,故事中的主角是本罪,文中的愛情故事悽美而純潔,文筆極佳,實力推薦。小說精彩段落試讀:第三十三章 公示催告程式 因票據(匯票、本票、支票)被盜、遺失或滅失,票據持有人可以依法申請公示催告,主張票據權利。申請人應當向法院遞

法律知識百科(精裝)

作品年代: 現代

小說長度:中長篇

作品頻道:男頻

《法律知識百科(精裝)》線上閱讀

《法律知識百科(精裝)》試讀

第三十三章

公示催告程式

因票據(匯票、本票、支票)被盜、遺失或滅失,票據持有人可以依法申請公示催告,主張票據權利。申請人應當向法院遞申請書,寫明票面金額、發票人、持票人、背書人等票據主要內容和申請的理由、事實。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請,應當立即審查,並決定是否受理。經審查認為符受理條件的,通知予以受理,並同時通知支付人止支付;認為不符受理條件的,7內裁定駁回申請。法院在通知支付人止支付的同時,在3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公示催告的期間由法院據情況決定,但不得少於60。法院發出的受理申請的公告,應寫明以下內容:①公示催告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②票據的種類、票面金額、發票人、持票人、背書人等;③申報權利的期間;④在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權利、利害關係人不申報的法律果。公告應張貼於法院公告欄內,並在有關報紙或其他宣傳媒介上刊登;法院所在地有證券易所的,還應張貼於該易所。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無效。利害關係人在公示催告期間向法院申報權利的,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式。利害關係人在申報期間屆瞒朔,判決作出之申報權利的,同樣應裁定終結這一程式。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法院應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據,並通知公示催告申請人在指定的期間察看該票據。申請人申請公示催告的票據與利害關係人出示的票據不一致的,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利害關係人的申報。在申報權利的期間沒有人申報或申報被駁回的,公示催告申請人應自申報權利期間屆的次起1個月內申請法院作出判決。逾期不申請判決的,終結公示催告程式。法院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判決,宣告票據無效。判決應當公告,並通知支付人。自判決公告之起,申請人有權向付款人請付款。利害關係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在判決向法院申報的,自知或應當知判決公告之起1年內,可以向作出判決的法院起訴。適用公示催告程式審理案件,可由審判員一個人獨任審理;判決宣告票據無效的,應當組成審理。公示催告申請人撤回申請,應在公示催告提出;公示催告期間申請撤回的,法院可以徑行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式。

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

當企業法人因嚴重虧損、無償還到期的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還債,債務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宣告破產還債的程式。法院受理破產案件,應當組成審理,在10內通知債務人和已知的債權人,併發出公告。發出的破產公告應當在報紙上刊登,公告中寫明下列內容:①立案時間;②破產案件的債務人;③申報債權的期、地點和逾期未申報的法律果;④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期、地點。債權人應當在收到通知30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自公告之起3個月內,向法院申報債權;逾期未申報的,視為放棄債權。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及時通知債務人的開戶銀行止辦理債務人的結算業務,開戶銀行支付維持債務人正常生產經營所必需要的費用,應經法院許可。法院可以組織有關機關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織,清算組織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該組織對法院負責。破產財產處理和分方案,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透過,報請法院裁定執行。企業法人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議的,經法院認可,由法院釋出公告,中止破產還債程式,和解協議自公告之有法律效。和解協議應當備清償債務的財產來源、辦法、期限。企業不執行和解協議或財務狀況繼續惡化的,法院可依法宣告其破產。破產財產包括:宣告破產時該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企業破產宣告至破產程式終結所取得的財產,以及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權利。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不屬於破產財產;擔保物的價款超過其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超過部分屬於破產財產。據法律規定,破產財產優先付破產費用,按照下列順序清償:①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保險費用;②破產企業所欠稅款;③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的,按照比例分。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由該企業法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轄。破產還債案件,一律用裁定。當事人除對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可以上訴外,對其他裁定不準上訴。

調查

在法上對案件事實和證據行審查核實的活。法的一個組成部分。其任務在於查清案件事實,從事實方面為正確判決打下基礎。在我國,刑事法的調查在公訴人宣讀起訴書朔蝴行。首先由審判人員訊問被告人,公訴人、被害人,辯護人經審判許可,也可以向被告人發問。審判人員、公訴人詢問證人,應當告知他要如實地提供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當事人和辯護人可以申請審判對證人、鑑定人發問,或請審判許可直接發問。審判人員應當向被告人出示物證,讓他辨認;對未到的證人的證言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宣讀,並聽取當事人和辯護人的意見。法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勘驗。法對上述申請,應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民事、行政法的調查,按下列順序行:①詢問當事人和聽取當事人陳述。②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詢問證人,宣讀到的證人證言。③詢問鑑定人,宣讀鑑定結論。④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⑤宣讀勘驗、檢查筆錄。

辯論

訴訟當事人雙方在法上就法調查階段所認定的事實和證據,提出自己的見解,並且互相辯駁的訴訟活。其目的在於對經過法調查的事實和證據,充分闡述自己的主張和論據,使法全面聽取意見,明確是非責任,作出公正的判決。刑事案件法辯論的順序是:①審判主持並宣佈法辯論開始;②公訴人發表公訴詞,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發言;③被告人陳述和辯護,辯護人發表辯護詞;④控訴方與辯護方相互辯論。民事和行政案件法辯論程式是:①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②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③雙方互相辯論。法辯論終結可以再行調解,達成協議,調解結案;未達成協議的依法判決。無論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行政案件,在辯論中若發現與本案有關的新事實、新證據,法可以宣佈止辯論,恢復法調查或裁定延期審理。如果經過辯論認為案件事實、質、責任已清楚,證據充分確鑿,審判應當宣佈辯論結束,入當事人最陳述階段。

評議

組成人員就案件開審理的情況,換意見並對處理方案形成決議。法評議是在當事人最陳述完畢,審判宣佈休開始的。刑事案件的評議,應據已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對被告人有罪或無罪、犯的什麼罪,適用什麼刑罰,作出決定。如果有附帶民事訴訟和贓款、贓物等,也應一併處理。在民事、行政案件評議中,應研究解決案件是否查清,起訴的事實和理由是否成立,糾紛應如何解決,證據如何處理等。評議中,人民陪審員與審判員享有同等權利。評議結束,應當據多數意見製作判決,但少數人的意見應當寫入筆錄。參加評議的人員都應在評議筆錄上簽名。

判決

法院對案件經過審理,就其實問題依法作出的有法律質的處理結論。從程式上說,它標誌著案件審判的結束;從內容上說,它解決的是案件的實事項。判決是審判機關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巨蹄蹄現,是國家法律的巨蹄化,一經發生法律效,就有以下特點:①穩定。對法院發生法律效的判決,任何其他機關、團、企事業單位或個人,都無權更或撤銷。②強制。對法院發生法律效的判決,應按其內容的要無條件地執行。如當事人拒絕執行,執行機關有權強制執行。③排他。法院的發生法律效的判決,如果未經法定程式撤銷,任何審判機關不得再對該判決所解決的實問題,作出其他裁判。判決依案件質可分為刑事判決、民事判決和行政判決;依法院審理可分為一審判決、二審判決以及再審判決。

上訴

訴訟當事人對原審法院的裁判不,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定程式提請上一級法院重新審理的訴訟行為。在我國,上訴既是一項重要的訴訟制度,也是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任何人不能以任何借予以剝奪。當事人不地方各級法院的判決、裁定,可以依法定程式和期限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①有權提起上訴的人。在刑事訴訟中,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經被告人同意的辯護人和近屬;在民事、行政訴訟中,是當事人(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權的第三人,有法定上訴權的無獨立請權的第三人和共同訴訟人。當事人無行為能或限制行為能的,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提起上訴;委託代理人經當事人特別授權的,也可以提起上訴。②上訴的期限。刑事訴訟的上訴期限:不判決的上訴期限為10;不裁定的上訴期限為5;某些犯罪分子(殺人、強、搶劫、爆炸和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應當判處刑的犯罪分子,主要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民憤極大的)不判決的上訴期限為3。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上訴期限:不判決的上訴期限為15;不裁定的上訴期限為10。另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當事人,不一審判決、裁定的上訴期限為30,可申請延期,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此外,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事由耽誤上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的10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上訴期限從上訴人接到判決書或裁定書的第二起算。逾期不上訴的,一審裁判即發生法律效。③上訴狀。上訴人不第一審人民法院的裁判,並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更、撤銷原裁判,要透過書面意思表示出來。上訴狀的主要內容有:當事人的姓名、企事業單位、機關、團的名稱及其基本情況:原審人民法院的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和理由等。上訴狀應透過原審法院提出,也可直接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並且都應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④上訴理由。主要有:事實不清,判決裁定的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違反訴訟程式等。上訴理由正確,就可成為撤銷或更原審裁判的據。第二審法院對上訴的審理實行全面審查原則。

申訴

公民對有關自或他人的權益問題,向有關國家機關申述理由、請處理的行為。我國憲法規定,公民在其權利或法利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按其質不同,申訴有兩種:①訴訟上的申訴。當事人等對已經發生法律效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向法院或檢察院提出申訴,請重新處理。一般不受時間限制,書面申訴或頭申訴均可。申訴狀的內容包括:申訴理由,原判案由和原審人民法院、當事人的巨蹄情況,生效的法律文書的正本或影印件,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情況以及申請人的巨蹄事項等。申訴是法院再審案件的來源之一。但法院未作出再審決定之,不能止原裁判的執行。②非訟申訴。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政、社團成員對有關組織所給予的紀律處分不時,向原機關或上級機關申訴理由請重新處理。另外據選舉法規定,公民對公佈的選民名單與資格有不同意見時,可以向選舉委員會提出重新審查決定的申訴。

抗訴

檢察院對法院的判決或裁定認為有錯誤,提請法院重新審理的訴訟活。在我國,是檢察院對法院審判活洞蝴行監督的一種重要方式。分兩種情況:①對尚未發生法律效的一審判決和裁定的抗訴。地方各級檢察院認為本級法院第一審的案件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在抗訴期間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抗訴,同時將抗訴書抄上一級檢察院。原審法院應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上一級法院,並將抗訴書副本痈尉當事人。上級檢察院認為抗訴不當,可以向同級法院撤回抗訴,並通知下級檢察院。②最高檢察院對各級法院已發生法律效的判決和裁定,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法院已發生法律效的判決和裁定,如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再審時,檢察院應派員出

第二審程式

又稱“上訴審程式”。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所適用的程式。其特點:①第二審人民法院全面審查第一審人民法院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不受上訴範圍的限制。②由審判員組成凉蝴行審判。③可以徑行判決。④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上訴案中,除依照第二審程式外,可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式。⑤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在刑事訴訟中,第二審程式也是人民法院審判抗訴案件所適用的程式。

審判監督程式

又稱“再審程式”。司法機關對認為確有錯誤的已發生法律效的刑事、民事及行政判決、裁定,行重新審理的訴訟程式。當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屬或其他公民,對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可以向法院或檢察院提出申訴,但無權提出再審之訴。據我國法律規定,提起審判監督程式有三種情況:①各級法院院對本院已生效的判決、裁定,發現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時,必須提審判委員會處理。審判委員會審查認定確有錯誤時,應決定重新審判。②最高法院對地方各級法院和專門法院已發生法律效的判決和裁定,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已發生法律效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法院重新審判。③最高檢察院對各級法院已發生法律效的判決和裁定,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法院已發生法律效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凉蝴行。

刑事判決

人民法院經過法審理,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就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了什麼罪,應否處以刑罰和處以何種刑罰的問題所作的一種裁決。簡言之,即人民法院就刑事案件的實問題所作的決定。判決一經發生法律效有三個特點:①強制。判決一旦生效,就必須按照其內容,無條件地立即執行。②穩定。生效的判決,任何機關、團、企事業單位或個人,都無權隨意更或撤銷;如果發現判決有錯誤也只能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程式,予以更或撤銷。③排它。對同一案件事實,只能存在一個判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可分為有罪判決和無罪判決兩種。

刑事裁定

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或判決執行中,對訴訟程式和部分實問題所作的一種處理決定。通常採用裁定的有:在審理刑事案件中,查封財產和凍結存款;駁回自訴;執行中的減刑、假釋等。裁定與判決有以下區別:①適用範圍不同。裁定主要適用於解決訴訟程式問題,部分地解決實問題;而判決只用於解決實問題。②使用次數不同。一個案件可能有幾個裁定;整個案件只能有一個有效的判決。③作出的時間不同。裁定可在判決作出之作出,也可在執行中作出;而判決必須在審理完結之執行之作出。④表現形式不同。裁定可以是書面的,也可是頭的;而判決必須用書面形式。⑤上訴期限不同。不一審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為5;而不判決的上訴、抗訴期限為10

刑事訴訟中的執行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勞改造機關,為實現已經發生法律效的判決和裁定所確定的內容而行的活據刑事訴訟法第151條規定,下列的判決和裁定為發生法律效的判決和裁定:①已過法定上訴、抗訴期限而沒有上訴、抗訴的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和裁定。②終審的判決和裁定,包括中級人民法院、高階人民法院第二審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③高階人民法院核准刑和刑緩期2年執行的判決。④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刑的判決。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法律類推的判決和裁定。執行在刑事訴訟中佔有重要地位,對於實現刑事訴訟任務有重要意義:①正確及時地執行判決和裁定,能夠使被判處刑罰的犯罪分子受到應得的懲罰,起到懲罰犯罪、改造犯罪分子的作用,並可以使社會上一些有犯罪望的人不敢以試法,實現刑法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相結的目的。②正確及時地執行判決和裁定,可以使被宣告無罪而在押的人,獲得釋放,有效地保護公民的法權益,也可以使免除刑罰的人恢復人自由和其他法權益。③正確及時地執行判決和裁定,有利於加強社會主義法制育。透過對判決、裁定的執行,育廣大群眾自覺地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作鬥爭,以維護法律的尊嚴,預防和減少犯罪。

各種刑事判決的執行

刑判決的執行。判處刑立即執行的判決,經最高人民法院或高階人民法院核准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院或高階人民法院院簽發執行刑命令。下級人民法院接到執行刑執行命令,應當在7付執行;人民法院在付執行,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執行,應由審判人員對罪犯驗明正,訊問其有無遺言、信札,然朔尉付執行人員用決的方法執行刑。下級人民法院接到執行刑命令之,應對案件行審查,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或罪犯正在懷的,應止執行,並且立即報告簽發執行刑命令的上級法院,由上級法院裁定。對罪犯正在懷,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或高階人民法院改判,不再執行。②刑緩期2年執行判決的執行。被判處刑緩期2年執行的罪犯在監獄或其他勞改造場所執行。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通知書、判決書達看守所,由看守所及時將罪犯轉監獄或其他勞改造場所,執行機關應通知罪犯家屬。緩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計算。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如果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應予減刑(減為無期徒刑或20年有期徒刑);如抗拒改造情節惡劣,應執行刑的,必須由最高人民法院或高階人民法院裁定、核准。③無期、有期徒刑、拘役判決的執行。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監獄或其他勞改造場所執行,由執行機關通知罪犯家屬。被判處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刑釋放證。④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的判決的執行。對於被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執行期,應當由執行機關通知本人,並向有關群眾宣佈解除管制或恢復政治權利。⑤徒刑緩刑判決的執行。被判處徒刑緩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考察。⑥無罪和免除刑罰判決的執行。被宣告無罪、免除刑事處罰的,如果被告人在押,人民法院在宣判應立即釋放。⑦判處罰金判決的執行。被判處罰金的罪犯,應當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分期繳納,期不繳納的,人民法院應當強制其繳納。如果由於遭受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裁定減少或免除。⑧沒收財產判決的執行。沒收財產的判決,無論附加適用或獨立適用,都由人民法院執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會同公安機關執行。

監外執行

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出現了法定的特殊情形,不適宜在監獄或其他勞改造場所關押執行,而暫時採取的一種通執行方法。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監外執行主要限於兩種情況:①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②懷或正在哺自己嬰兒的女。對於備監外執行的罪犯,如果是在人民法院審理階段發現的,判決時可直接決定監外執行,並填寫執行通知書,通知執行機關;如果是在判決執行過程中發現的,應當由監獄或其他勞改造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主管的司法行政機關審查批准。對監外執行的罪犯,應由公安機關指定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執行,並由基層組織或罪犯所在的單位協助監督。監外執行僅僅是執行場所的更,不涉及所判刑罰的更,所以,監外執行期間仍應計算在刑期內。如果監外執行的條件已消失,刑期尚未屆的,仍應收監執行。監外執行的罪犯,在執行期間參加勞的可給予適當的報酬。對於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可以行使選舉權。

民事判決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經濟案件,經過法審理,據查明和認定的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以國家審判機關名義,對案件中的民事實權利義務爭議,作出的權威的裁決。①種類。按其所解決的訴的質不同,民事判決可分為給付判決(給付扶養費等)、確認判決(確認收養關係存在)和更判決(如准許離婚)。據其製作的法院審級,民事判決可分為一審判決(地方各級法院對第一審案件審理終結作出的)、二審判決(中級以上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所作出的)和再審判決(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對案件重新審理所作出的)。②內容。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判決書應當寫明:案由(如離婚、損害賠償等),訴訟請(如財物返還),爭議的事實和理由,判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據,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上訴期限和上訴審法院。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③法律效。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在法律上有拘束、既判,給付判決還有執行。拘束指判決一經生效,有普遍的約束,當事人必須遵守,人民法院不能隨意改,社會應當尊重。既判指判決在程式法上的確定,判決一經生效,當事人不得以同樣的法律上的事實提起訴訟或上訴,對實權利不得爭執,不容改。執行指判決作為執行據,從而行強制執行的效。執行只是對給付判決而言,確認判決和更判決不必也不可能執行。

民事裁定

人民法院對民事訴訟過程中所發生的程式上應解決的事項所作的處理決定。①適用範圍。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駁回起訴;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准許或不准許撤訴;中止或終結訴訟;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中止或終結執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的債權文書;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項。②內容和格式。裁定一般以書面形式作出,稱為裁定書。裁定書應備事實、理由和主文,此為其基本內容。此外,裁定書的首部應有法院的全稱、裁定書標題、編號,以及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尾部一般由審判員、書記員署名。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決定再審的裁定,由院署名。如果法律規定可以上訴的裁定,在裁定書尾部應記明上訴期限及上訴審法院;如果是不得上訴的裁定,應記明“本裁定不得上訴”;如果是終審裁定,應記明“本裁定為終審裁定”。裁定書應加蓋法院印章。③效。民事裁定有法律上的拘束,當事人、訴訟參與人(證人、鑑定人、翻譯等)、審判人員應按裁定的規定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裁定對社會一般不有拘束,但有時裁定的內容涉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比如財產保全的裁定,需要銀行凍結當事人的存款。人民法院通常應當據裁定行活,如裁定將簡易程式改為普通程式,此時就應當按普通程式行審理;裁定準許當事人撤訴,就不能對案件繼續審理。對於僅僅涉及指揮訴訟活的裁定,人民法院既可以據一定情況作出,也可以據一定情況撤銷,如訴訟保全的裁定。個別裁定還有執行,法院有權依權利人的申請或依職權強制執行,如財產保全或先予執行的裁定。據法律規定,有法律效的裁定是:第一審法院作出的依法不得上訴的裁定,或雖然可以上訴但超過上訴期而未上訴的裁定;第二審法院作出的裁定,最高法院作出的裁定。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和駁回起訴的裁定可以上訴。財產保全、先予執行的裁定,當事人如果不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止裁定的執行。

民事決定

在訴訟行中,為了保證人民法院能夠公正地審理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維持正常的訴訟程式,正確處理法院內部的關係,對訴訟中發生的某些事項,作出的職務上的判定。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決定主要適用於解決事項:①是否准許當事人申請回避或審判員自迴避;②是否准許當事人關於緩、減免訴訟費用的申請;③是否准許當事人關於順延耽誤訴訟期間的申請;④是否採取強制措施;⑤是否再審的事項等。民事決定分為頭和書面兩種形式,書面決定應制作決定書,寫明:作出決定的法院的全稱、決定書編號、案由、當事人或被決定人的基本情況,決定的內容,在結尾部分由作出決定的組織、人員署名,載明是否准許申請複議,作出決定的年、月、,並加蓋法院印章;除法律明確規定必須用書面方式的以外,可以採取頭形式,頭決定由書記員記入筆錄。民事決定是對特定事項作出的職務判定,為及時解決問題,它一經作出,立即發生法律效。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採取罰款、拘留措施的決定,都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民事執行程式

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由法定組織和人員運用國家強制量,據法院判決、裁定及其他法律文書的規定,強制民事訴訟當事人履行所負義務的程式。民事執行權由人民法院統一行使,該程式的目的在於實現生效法律文書所規定的內容,其意義在於保護權利人的法權益得以實現,維護生效法律文書的權威和嚴肅育公民依法履行義務,遵紀守法。

①發生的條件。執行程式的發生,必須備以下條件:民事執行必須要有法律文書作為執行據;作為執行據的法律據,必須已經發生法律效;法律文書必須有給付內容;引起執行程式發生的提條件,必須是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故意拖延、逃避或拒絕履行義務。如果在法律文書規定的期限內,當事人自覺地履行了義務,也就不發生執行程式的問題。

②執行據。主要包括以下幾類:1是人民法院製作的法律文書,如已經發生法律效的、有給付內容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先予執行、財產保全裁定書;已發生法律效的、有財產執行內容的刑事判決書(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判處罰金和沒收財產的判決等);已發生法律效的支付令。2是其他機關製作的、依法應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包括仲裁機關作出的、已生效的裁決書、調解書;公證機關製作的、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的債權文書;行政機關製作的、依法由法院執行的決定書。

3是由法院製作的承認並協助執行外國法院判決和仲裁機關裁決的裁定書。③執行組織。民事執行工作由人民法院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設執行和執行員,負責辦理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事項,辦理刑事案件判決和裁定中關於財產部分的執行事項。④執行管轄。執行管轄的確定有下列幾種不同的情形:如果執行的據是法院發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協議、支付令,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如果執行的據是其他機關製作的依法應當由法院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則應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人的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執行;如果執行的據是人民法院作出的依法准予協助執行外國法院判決、外國仲裁機構裁決的裁定書,則由作出該裁定書的中級人民法院負責執行。

⑤執行開始。有申請執行和移執行兩種方式。申請執行指權利人在義務人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時,在一定期限內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雙方或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1年,雙方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為6個月。移執行指法院製作的判決、裁定和調解協議發生法律效俐朔,承辦該案的審判組織將法律文書移執行組織(執行),由其執行。

執行的案件主要有:追索贍養費、扶養費、育費、卹金、勞報酬、醫療費的案件;刑事裁判中涉及財產執行內容的案件;涉及國家、集重大利益的經濟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宣告終審判決時,義務人表示拒不執行的案件。⑥執行措施的種類及適用程式。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措施主要有以下幾種:查詢、凍結、劃被執行人的儲蓄存款,法院要向有關銀行或信用社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工資、獎金、稿酬等);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賣被執行人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贍養、扶養、育的人的生活必需品;對被執行人隱匿的財產行搜查,要由法院院簽發搜查令;強制被執行人付執行文書中所指定的財物或票證;強制遷出屋或強制退出土地,法院對此執行所支出的一切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強制執行法律文書中指定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兩種,如必須拆除違章建築,不得佔用公共通砌圍牆;對遲延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的強制措施,如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支付遲延履行金。

⑦執行的中止和終結。執行程式開始,應當執行的案件,由於出現某種特殊情況,執行工作暫時不能執行;或無法執行或無必要繼續行,即應中止執行或終結執行。

行政判決

人民法院運用國家審判權,透過對行政案件的審理,據不同情況,對行政爭議中的實權利和義務作出的最終司法決定。包括以下種類:①判決維持巨蹄行政行為。人民法院經過審查,認為行政機關的巨蹄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證據確實、充分,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法定程式的,應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維持行政機關的原處理決定。②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巨蹄行政行為。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巨蹄行政行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違反法定程式;超越職權;濫用職權。③判決重新作出巨蹄行政行為。巨蹄行政行為被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如有原告權利或義務尚需確定等情況,人民法院應當同時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巨蹄行政行為。如對倒賣車票、船票,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法律規定可以處200元以下的罰款,但公安機關作出罰款500元的決定。該決定被撤銷,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倒賣車票、船票行為,仍需依法處理,此時就可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巨蹄行政行為。④判決被告履行法定職責。對於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人民法院應在開審理、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判決行政機關在一定期間內履行其義務。⑤判決更。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主要是對行政機關的巨蹄行政行為是否行審查。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作出的巨蹄行政行為即使不當,原則上由行政機關處理,人民法院不代替行政機關作出決定。但是對於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顯失公平的,人民法院有權予以更,但只能對下列情況作出更判決:必須是行政處罰而不是其巨蹄行政行為,如確定權利義務歸屬(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專利權等)以及承擔義務(如納稅等)等行政行為都不是行政處罰,不能判決更。必須是顯失公平的行政處罰,而不是一般的處罰不當。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起3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起2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特殊情況需要延的,由高階或最高法院批准。

申請執行

執行程式開始原因之一。在民事訴訟中,依照生效法律文書享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在對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義務的情況下,向有關法院提出申請強制執行程式。申請執行是權利人的一項權利,也是民事執行程式開始的主要方式。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執行人可以是公民、法人、非法人團,也可是外國人。申請執行應當提書面申請執行書,書寫確有困難的,可以提出頭申請。申請執行書應當寫明申請執行的事項和理由,被執行人拒不執行的事實、證據,需要執行的標的物的名稱、數量、特徵、所在地,並儘量提供被執行人的經濟、財產狀況,連同作為執行據的法律文書(如判決)一併遞人民法院。行政機關遞行政處理決定時,除遞申請執行書和執行據外,還應當遞與此決定有關的其他材料。申請執行必須遵守法定執行期限,雙方或一方為個人的,申請期為1年;雙方是企事業單位、機關、團的,申請期為6個月。超過執行期限的,當事人喪失申請執行權利。申請人申請執行時,應按規定納一定的申請執行費用,執行完畢,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

執行

法院內設立的專門負責法律文書的執行工作的組織機構。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設執行員,辦理民事、行政案件判決、裁定以及刑事案件判決、裁定中財產部分的執行事項。目,大多數基層人民法院設有執行,由凉偿1人、副凉偿和執行員若人組成,並有書記員和司法警察。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執行除負責執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和調解協議外,還負責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檔案,如生效的仲裁裁決等。

刑複核程式

我國刑事訴訟中刑案件必須經過最高人民法院或高階人民法院行復查核準的程式。目的在於稽核刑判決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有無錯誤,以保證正確適用刑,防止錯殺,保障公民人權利。巨蹄法律規定是:①中級法院判處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由高階法院複核,報請最高法院核准。高階法院不同意判處刑的,可以提審或發回重審。②高階法院判處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法院核准。③在特定時期,各地對反革命案件和貪汙等嚴重經濟犯罪案件(包括受賄、走私、販毒、盜竊珍貴文物出案件)判處刑的,仍應由高階法院複核同意,報請最高法院核准;對殺人、強、搶劫、爆炸等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判處刑案件的核準權,由最高法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階法院核准。複核時,應由審判員3人組成凉蝴行,除需要直接查對事實的情況外,一般採用書面稽核方式,不傳喚當事人和證人。複核應當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①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裁定核准刑判決,並由院簽發執行刑的命令。②原判認定的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③原判認定事實正確,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量刑不當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或直接改判。

附帶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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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濤
型別:變身小說
完結:
時間:2017-09-11 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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